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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 广西出租车用油补贴提高到每车每月746.86元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继6月23日出台广西2008年石油价格改革对城市出租车用油财政补贴办法后,6月27日,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厅再次联合印发《2008年石油价格改革广西对城市出租车用油财政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我区城市出租车每辆车每月补贴标准提高到746.86元。

  此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最新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而实施的。在出租车行业暂不调价运行期间,广西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以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合计在原每辆车每月已补贴435.32元的基础上,再增加补贴311.54元,前后合计,城市出租车每辆车每月补贴总额达到746.86元。

  补贴一次发放12个月(2008年1至12月),一辆出租车可得8962.32元的财政补贴。据悉,地方财政配套负担的城市出租车用油补贴资金共5443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70%共3810万元,市县财政负担30%共1633万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未到达之前,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抓紧垫付资金,立即启动对出租车经营者的兑付工作,并于7月1日前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出租车经营者手中。

  另外,为减轻出租车经营者负担,对广西出租车的相关优惠政策还将继续执行。如,继续执行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退出租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公路客运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租汽车不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不征收客运附加费,出租汽车公路养路费按规定标准降低20%征收。

  其次,继续允许出租车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即每次收取乘客1元燃油附加费。有业内人士表示,获得财政补贴,再加上我区对出租车行业提供的优惠政策,我区出租车行业应能较好地消除油价调整的影响。